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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11月贸易新规

2022-11-02

 01

11月1日起 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开始施行

 

2022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开始施行。办法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

 

02

11月1日起 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等可签发电子配额证

 

近日,商务部制定了《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和《202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03

11月1日起 进口或生产电子烟将征收36%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该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04

11月1日起 施行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境外持有人实施召回,新版《办法》予以具体规定。境外生产药品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由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新版《办法》还对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进行了明确。

 

05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15条措施支持外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引资力度,着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06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又新增8个

 

10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1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等8家市场。

 

07

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获准进口

 

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5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

 

08

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获准进口

 

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4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

 

09

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获准进口

 

10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6号(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10

巴基斯坦虎尾草获准进口

 

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7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虎尾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虎尾草进口。

 

11
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获准进口

 

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8号(关于进口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进口。

 

12
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获准进口

 

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0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进口。

 

13
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获准进口

 

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9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进口。

 

14
国务院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在重庆市、天津市、海南省,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